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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律师案例分享*公务员签订的营利性合同是否有效?
来源:何锐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7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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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0月28日,赵某与周某签订一份《收益分配协议》,约定事项为双方合作向某监狱供应猪肉。但是在履行的过程中,周某却违反了合同的约定,不履行自己的义务,造成赵某投资失利,分红不得。为此,赵某就将周某起诉到了法院。此案例大致情况就是这样,事情比较简单,但是本案的进展却不顺利,因为其中涉及到一个问题,这也是本案最为重要的争议焦点,就是赵某和周某所签订的《收益分配协议》是否有效。之所以本案会出现这样的争议焦点,主要是因为,周某正是这所监狱的干警,身份上为国家公务员。那么对于国家公务员而言其签订的营利性合同是否有效呢?
本案一审法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,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,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,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。周某系监狱干警,为国家公务员,其与赵某签订的《收益分配协议》属营利性协议,周某作为签约主体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本案赵某和周某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。
对于一审法院的判断,本人认为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。
本人认为所谓的合同无效,主要是指其内容和形式上的无效,及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。基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,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无效的情况,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。本案当中,我们无可否认周某确实为国家公务员,但是立足于民法主体上而言,周某确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那么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便是有效的。那么是否可以因为其为公务员的身份而来认定行为的无效性呢?周某作为公务员,确实应当遵守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,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,现其与赵某签订协议,合作向监狱供应猪肉,性质上属于营利性活动,周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该法的规定。但是,基于公务员法而言,它属于对公务员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的法律规定,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,及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某一禁止行为,若违反将受到处罚,而没有规定若违反将管束其行为效力。也就是说,公务员法不能调整民事活动中的行为效力。正如前述所说,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,现赵某与周某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管理性强制规定,但未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,不应当认为是无效的合同。
为此,根据上述的论断,周某作为公务员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管理性规定,应当受到监狱的处罚,但是其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,所签订的合同有效,现其存在违约行为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,此才属于适用法律正确。
关于这个问题,我还是想了很久,看似法院判断是正确的,实际上却依旧存在问题,通过这个案件,我也体会到什么是“法越辩越明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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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何锐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云南边昭辉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303*********0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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